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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金明与娄晏海、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明,娄晏海,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833号原告:朱金明,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娄晏海,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街361号天恒科技创业大厦20层。原告朱金明与被告娄晏海、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朱金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金明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