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旸与被执行人诸金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旸,诸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张旸,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诸金银,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申请执行人张旸与被执行人诸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旸受偿1835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诸金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