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有才与魏兰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才,魏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才,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道口镇。申请执行人魏兰芳,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小河镇。申请执行人李有才与被执行人魏兰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浚县法院(2016)豫06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