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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有才与魏兰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才,魏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才,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道口镇。申请执行人魏兰芳,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小河镇。申请执行人李有才与被执行人魏兰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浚县法院(2016)豫06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