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俊与被执行人高文亮、刘香君、唐瑾、刘星芩、马恒波、张延红、西安曲江上雅上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俊,高文亮,刘香君,唐瑾,刘星岑,马恒波,西安曲江上雅上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63-3号申请执行人:董俊,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同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B座22113室。被执行人:高文亮,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曲江上雅上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甲字8号1幢2单元1202室。被执行人:刘香君,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康乐路十街坊10号楼25号。被执行人:唐瑾,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三桥车辆厂内退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花园南村18楼4门411号。被执行人:刘星岑,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满族,西安曲江上雅上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长安南路136号蓝山公馆1幢1单元802号。被执行人:马恒波,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电信局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搪瓷北巷90号。被执行人:西安曲江上雅上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政通大道与文兴路东北角大厦一层西。法定代表人:唐瑾,经理。被执行人:张延红,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西北光电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三十五街坊10号楼2门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俊与被执行人高文亮、刘香君、唐瑾、刘星芩、马恒波、张延红、西安曲江上雅上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春明路15号3幢10801号房屋(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50108025-6_1-3-108**)归高文亮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文亮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春明路15号3幢10801号房屋(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50108025-6_1-3-108**),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