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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聂水龙与榆林中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水龙,榆林中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聂水龙,男,生于1961年10月25日,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镇小康村村***号。被执行人榆林中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麻地湾村中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中文,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聂水龙与被执行人榆林中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水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榆林中发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聂水龙货款23900元,同时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中发木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榆林中发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聂水龙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榆林中发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聂水龙发现被执行人榆林中发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