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建奇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913号被执行人郭建奇,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建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一、郭建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郭建奇未缴纳,2017年2月28日本院刑事审判一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9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