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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丽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睿博拉贝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丽乐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国睿博拉贝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690号申请人上海丽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民开发区第16幢,机构代码:91310118762625269W。被执行人南京国睿博拉贝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5-3号,机构代码:91320118567230632G。上海丽乐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国睿博拉贝尔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6)苏0118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未实际控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我院无权处置且有大额抵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且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卜志良审 判 员  祁武林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