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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善来与长春市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善来,长春市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江善来,现住址:二道区乐。被执行人:长春市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村。法定代表人:芦延丽。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长二劳人仲裁字(2014)第3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善来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