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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九昌、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九昌,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九昌,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佳禾,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96号。法定代表人:程俊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豫,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96号。负责人:侯太吉。上诉人侯九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九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 审 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薛帅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