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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蒯大泽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0行��80号起诉人蒯大泽,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2017年6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蒯大泽的起诉状,请求判令两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属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两被起诉人所属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扣车又不出具凭证的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起诉人要求确认被起诉人采取强制措施扣车又不出具凭证的行为违法,但起诉人未举证证明被起诉人存在“采取强制措施扣车又不出具凭证”的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诉人蒯大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海艳审 判 员  汪钧铭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裘泱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