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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志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马志文,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再审申请人马志文不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9民初488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6)黑01民终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志文申请再审称,徐茂、马冰辉、赵世权系延寿县延寿镇政府,上述三人不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致使马志文、马志峰应得的60亩耕地得不到,其母李兰永久性转卖和顶替债务的70多亩耕地收不回。请求再审,追究徐茂、马冰辉、赵世权的责任,并赔偿损失。徐茂、马冰辉、赵世权未提交答复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寿县延寿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对其管理行为不服,依法应以在生效文书上署名的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马志文以镇政府负责人徐茂、马冰辉、赵世权为被告,对镇政府的管理行为提起诉讼,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马志文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志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善全审判员  吴启龙审判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