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美霞与朱玉兰、刘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美霞,朱玉兰,刘加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郭美霞,女。被执行人朱玉兰,女。被执行人刘加宽,男。本院执行的郭美霞与朱玉兰、刘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美霞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郭美霞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借款10万元从2013年11月7日起、借款20万元从2014年2月24日起、借款10万元从2015年2月16日起均至款付清之日止、借款11万元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月利率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2%)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90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