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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复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万述明执行复议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复1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万述明申请复议一案作出的(2017)(2017)川14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中第7页“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1执异19号执行裁定”补正为“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1执复11号执行裁定”。审判长 韩 胜审判员 胡海东审判员 颜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