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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苏后成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后成,毛守花,薛井芳,薛井剑,苏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后成,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泉源乡。被执行人毛守花,女,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泉源乡。被执行人薛井芳,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泉源乡。被执行人薛井剑,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泉源乡。被执行人苏云香,女,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泉源乡。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