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会与张志慧、许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张志慧,许兆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1248号原告:刘会,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慧,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许兆海,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清芳,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会与张志慧、许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玉军、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沙清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被告张志慧(会)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由许兆海担保,经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志慧辩称,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有异议,我已经向原告偿还40万元,剩余20万元没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许兆海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担保期间,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张志慧向原告借款60万元整。由许兆海进行了担保。约定于2014年8月25日还清。证据二,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向张志慧账户转账60万元。被告张志慧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称借款属实,但已经偿还40万元。对电子回单真实性无异议,称已偿还40万元。电子回单上手写的几个数字,有“50万-1535万25万20”最后这个20就是实际剩余数额。被告许兆海对借条和银行电子回单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已经超过担保期间。被告张志慧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提交银行交易明细4张,其中2014年7月17日还款10万元、14年7月26日还款15万、2014年8月26日偿还10万元整、2015年2月17日偿还47000元。原告对银行交易明细4张,均不予认可。其中2014年7月17、2014年7月26日的两笔凭证无法显示收款人姓名,无法证明被告向原告还款。2014年8月26日、2015年2月17日两张凭证,收款人不是原告,所以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还款。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8日被告张志慧向原告刘会借款60万元整,原告于当日将款项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到被告为6222081612000068955的账户,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许兆海于2014年8月8日在借条上书写担保,保证于25日把款还清。之后,被告张志慧于2014年7月26日通过工行向原告转款15万元,余款45万元尚未偿还。同时查明,被告张志慧又名张志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志慧从原告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2014年7月26日工行转款明细,能够证明从被告的账户转款给原告15万元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另外三份银行明细,收款人均不是原告,且原告也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应自2014年8月25日即还款之日起按照年息百分之六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兆海虽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向许兆海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许兆海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张志慧偿还原告借款4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4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张志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