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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干先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干先炳,方玉叶,许晓鸿,曹高宠,曹毛毛,干炳和,徐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四明西路542、546-552、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8220573J。代表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干先炳,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方玉叶,女,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许晓鸿,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曹高宠,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曹毛毛,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干炳和,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徐娟英,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干先炳、方玉叶、许晓鸿、曹高宠、曹毛毛、干炳和、徐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