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6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马金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549号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男。被告:马金花,住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弄***号***室。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