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24民初3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宽甸沈铁枕木防腐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沈铁枕木防腐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72号之四原告:宽甸沈铁枕木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铁东街。法定代表人:樊希海,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系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中段道西。法定代表人:刘吉秀,系公司经理。原告宽甸沈铁枕木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沈铁枕木防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保全费3160元,合计7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华 威代理审判员 潘 雪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