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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亚杰与王振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杰,王振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552号原告:张亚杰,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振巢,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亚杰诉被告王振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亚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