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亚杰与王振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杰,王振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552号原告:张亚杰,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振巢,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亚杰诉被告王振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亚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