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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觉补子诉邱母体姑子、苏炳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觉补子,邱母体姑子,苏炳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303号原告:王觉补子,男,彝族,1980年6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委托代理人:王德光,男,彝族,1946年3月2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邱母体姑子,男,彝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告:苏炳艮,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陶用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觉补子诉被告邱母体姑子、苏炳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觉补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觉补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觉补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觉补子负担。审判员  周罡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晏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