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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程天生与被执行人陈振发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天生,陈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535号申请人程天生,男,生于1949年5月,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陈振发,男,生于1943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程天生与被执行人陈振发退伙纠纷一案的(2016)豫13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53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