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9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一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6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张某某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庭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