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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凌银深、黄水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银深,黄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银深,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锋,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志勤,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水明,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上诉人凌银深因与被上诉人黄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凌银深提出上诉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其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2017年1月22日,上诉人凌银深收到该通知书,但其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凌银深应于2017年1月29日前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但其没有交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凌银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