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胜艾与尹小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胜艾,尹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财保84号申请人陈胜艾(曾用名陈胜爱),女,生于1963年3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尹小梅,女,生于1982年10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陈胜艾与被申请人尹小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尹小梅名下位于黔江区XX小区X幢X-X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陈胜艾(曾用名陈胜爱)用其名下位于黔江区城东办事处育才路XXX号X栋总层数X房号XXX的房产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胜艾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胜艾的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保全费136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冉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