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少军与寇永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军,寇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军,男,1968年5月4日出生,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寇永强,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暂住西安市未央区。申请执行人张少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寇永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少军与被执行人寇永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