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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永、张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永,张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永,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稀,女,1986年6月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永、张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永、张稀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永、张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龙永、张稀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