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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岳军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3号张岳军: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刑初字第097号刑事判决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刑终字第00010号刑事裁定,以“尹建刚等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监控录像能证明你没有使用暴力,没有证据证明尹建刚在现场受伤,尹建刚到照相馆拍摄的伤是造假,有关证人证言不合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尹建刚等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监控录像能证明张岳军没有使用暴力,没有证据证明尹建刚在现场受伤,尹建刚到照相馆拍摄的伤是造假,有关证人证言不合法等”申诉理由,经查,2013年10月17日8时30分时许,你和他人在宜兴市人民法院门口,采用举标语牌、喊口号等方式上访,该院司法警察尹建刚、俞文中等人依法履行职务将你带离现场时,你采用脚踢、手抓等方式阻碍尹建刚等人依法执行职务,致尹建刚面部等处受伤。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经法医鉴定尹建刚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现场目击证人和司法警察等人证实你阻碍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并致尹建刚受伤的事实。现场监控录像客观地反映了案发当天你和他人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大门口采用举标语牌、喊口号等方式妨害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裁判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