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民委崖脚村第一小组、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民委鸡沙第一村民小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民委崖脚村第一小组,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民委鸡沙第一村民小组,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民委鸡沙第二村民小组,银陆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民委崖脚村第一小组。诉讼代表人黄仕存,该小组负责人。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民委崖脚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黄昌伍,该小组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民委鸡沙��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覃祖广,该小组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民委鸡沙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何景顺,该小组负责人。象州县象州镇鸡沙村民委扶满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吴光强,该小组负责人。被执行人银陆宗,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6月27日本院组织干警依法到现场强制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已不在争议地种植有农作物,执行员当场将土地交还给五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