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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建超与朱跃勇、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超,朱跃勇,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79号申请人:唐建超,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被执行人:朱跃勇,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个体户。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7号。法定代表人:梁伟。本院在执行唐建超与朱跃勇、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跃勇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房管局、国土局无房产登记信息;虽然查明被执行人朱跃勇在会东县会东镇政通路69号附27号,地上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会东会东房权证房权监字第00040**号,房屋产权总建筑面积82.13平方米的房产,但是已于2013年12月18日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抵押贷款54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故无法对此房产进行执行。依法查明且扣留了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会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工程尾款及保证金856722元,但因审计机关尚未审计完成,故暂时不能发放工程尾款及保证金。因此,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55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