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尊春、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尊春,李文杰,张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16号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0479663F,住所地为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1幢艾维克大厦8层803A。法定代表人:温哲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晓,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尊春,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址。被告:李文杰,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址。被告:张为军,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尊春、李文杰、张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三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三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三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