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762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立案执行刘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6589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415.35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已执行,尚有170105.35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