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滥发林木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州县肇州镇北苗圃附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洪河乡友好村)。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大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位于肇源县大兴乡前进村虎蛇黑屯东北500米南北林带的34棵杨树,后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末的一天,雇用姜某某、邹某某擅自将这34棵杨树采伐。经肇源县林业局认定,所伐34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1.2968立方米。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大庆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自首经过、材积说明及现场勘查林木根径登记表、林地证明、林权说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书、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证人张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姜某某、周某某、于某某的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