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蒋杰、刘昱红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杰,刘昱红,周靖劼,广西医统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蒋杰,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刘昱红,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周靖劼,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广西医统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吕诗铭。蒋杰、刘昱红、周靖劼与广西医统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医统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杰、刘昱红、周靖劼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银行等经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杰、刘昱红、周靖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医统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医统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杰、刘昱红、周靖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