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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陈金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住所地:金江镇文化北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林书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庆,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升,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陈金景,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金景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99429.21元,利息55794.66元,罚息3176.61元,本息合计3886893.01元及自2017年2月16日次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997.52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金景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金景名下存款人民币359元及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邱 夫 审 判 员 王 晖 审 判 员 郑蓓蓓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王重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