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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蔡忆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5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被告人蔡忆勇,男,1982年3月��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0时许,被告人蔡忆勇在海口市××区京华城肯德基门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一小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蔡忆勇身上扣缴毒资人民币100元、白色智能手机1部,从李某某身上扣缴毒1小包。经鉴定及称量,从李某某身上扣缴的1小包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忆勇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忆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忆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海洛因0.12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pollfsxkdg6jtqsjty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郑惠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