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森立架管租赁服务部与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森立架管租赁服务部,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274号之一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立架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经营者:谢自立,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文静,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法定代表人:邹勇虎。委托代理人:李拥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立架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4274号财产保全裁定。后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立架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立架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杰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