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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凤龙与张成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龙,张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龙,男,汉族,乾安县人,1956年7月18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被执行人张成波,男,汉族,乾安县人,1982年7月8日出生,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凤龙与被执行人张成波人格权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215号民事调解:张成波于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张凤龙经济损失22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