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保与被执行人王亚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保,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445号申请人王庆保,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50岁,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王亚平,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43岁,汉族,住建邺区本院(2017)苏0117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工商等财产和信息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股票等,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居住生活在建邺区,异地找人和采取强制措施有困难,所以申请执行人在谈话笔录中书面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拟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因异地查人找物不便,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拟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这样作更有利于该判决书的执行,所在本执行案件的执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 义执 行 员 田飞虎执 行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夏雨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