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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莱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郑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承逢,林秀华,肖家利,郑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汇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芝均,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莱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被执行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肖承逢,住所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林秀华,住所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肖家利,住所地福���省。被执行人:郑孝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XXX号别墅3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莱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承逢、林秀华、肖家利、郑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执30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