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卓清堂与卓清水、张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清堂,卓清水,张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595号原告:卓清堂,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卓清水,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琼英,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卓清堂诉被告卓清水、张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卓清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清堂撤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原告卓清堂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