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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卓清堂与卓清水、张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清堂,卓清水,张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595号原告:卓清堂,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卓清水,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琼英,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卓清堂诉被告卓清水、张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卓清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清堂撤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原告卓清堂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