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凡留现、武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凡留现,武东明,张林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中段路南。负责人葛志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学林,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凡留现,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武东明,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林保,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凡留现、武东明、张林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对被告凡留现、武东明、张林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卫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