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凡留现、武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凡留现,武东明,张林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中段路南。负责人葛志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学林,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凡留现,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武东明,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林保,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凡留现、武东明、张林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对被告凡留现、武东明、张林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卫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