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0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0640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楼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法定代表人:陈晓陵。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易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