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任士岗与赵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士岗,赵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749号原告任士岗,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赵玉峰,男。关于原告任士岗诉被告赵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士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士岗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