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强与被执行人赵芹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强,赵芹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杜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赵芹禾(曾用名赵清静、赵阳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强与被执行人赵芹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3民督1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赵芹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支付令确定的由赵芹禾给付杜强借款9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立案后,赵芹禾躲避执行,下落不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赵芹禾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王奇峰代理审判员 慕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