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党某与梁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党某,男,生于1990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梁某,女,生于1990年3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党某与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3)鄂郧西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