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志杰与杨宝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杰,杨宝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78号原告刘志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姜道全,系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宝鑫,男,汉族,住胶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杰诉被告杨宝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宝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宝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