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庆忠与张旭洋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忠,岳红梅,勾士奇,田子兵,徐靖峰,贾丽军,张旭洋,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77号申请人:王庆忠,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岳红梅,女,1961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勾士奇,男,197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子兵,男,1970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靖峰,男,1972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贾丽军,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旭洋,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东红,女,1971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庆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汪秋芳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汪秋芳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北岗区建筑面积100.63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36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