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嫒、张某某、张成田与薛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媛,张某某,张成田,薛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张媛,女,生于1992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女,生于2004年12月29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董某,女,生于1978年8月20日,汉族,农民。系张某某之母。再审申请人张成田,男,生于1931年12月12,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某,女,生于1978年8月20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薛亚军,男,生于1971年5月21日,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张嫒、张某某、张成田因与被申请人薛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凤翔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2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嫒、张某某、张成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嫒、张某某、张成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格利审判员 汶金让审判员 王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