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崔宗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崔宗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81民初3760号原告:李向阳,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崔宗可,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向阳与被告崔宗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李向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7年被告崔宗可雇佣原告李向阳的铲车干活,并于2016年1月23日及2017年3月1日各出具欠条一张,工程款共计136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5600元,剩余工程款8000元至今未还,引起诉讼。经本院委派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崔宗可欠原告李向阳工程款8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宗可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忆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