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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文与刘进富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刘进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3执14号申请人执行人:陈文,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永德县。被执行人:刘进富,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退休干部,住永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刘进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照(2015)永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进富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文欠款25777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退休工资账户,按期扣划账户余额兑付申请人,现已兑付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以二分之一共有的方式共有房产一套,建筑总面积为126.69平方米,本院依职权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房产暂不具备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了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因退休于2012年7月10日就提取了全部住房公积金并于当日销户,金额为28954.65元,后不再产生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足额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对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穆云松执行员  王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楠